<行政法院組織法第3條>:高等行政法院之審判,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
最高行政法院之審判,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法官五人合議行之。
50 最高行政法院之審判案件,須由法官幾人合議行之? (A)二人合議(B)三..-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