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有關地方民意代表得否兼任該地方行政機關以任務編組成立委員會委員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須法律或中央法規規定得以兼任,始得兼任
(B)須該地方行政機關制定自治條例規定得以兼任,始得兼任
(C)須經該地方立法機關同意後,始得兼任
(D)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均不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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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2), B(71), C(105), D(376), E(0) #1669355

詳解 (共 3 筆)

#2726089

地方制度法§53I

直轄市議員、縣 ()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不得兼任其他公務員、公私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或其他民選公職人員,亦不得兼任各該直轄市政府、縣 () 政府、鄉 (鎮、市) 公所及其所屬機關、事業機構任何職務或名義。但法律、中央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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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3268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53條: 直轄市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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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1051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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