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根據現行財政收支劃分法,下列國稅及地方稅何者非屬於「共分稅」的性質?
(A)遺產及贈與稅
(B)菸酒稅
(C)證券交易稅
(D)房屋稅
統計: A(835), B(661), C(1841), D(1145), E(0) #2687275
詳解 (共 10 筆)
這份考券根本有3分之1跟行政學大意沒有關係,搞不懂考委在幹嘛
統籌稅: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縣地價稅、縣(市)土地增值稅、縣房屋稅、縣契稅。
共分稅:遺產及贈與稅、菸酒稅、縣地價稅、縣房屋稅。
獨立稅:關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礦區稅、直轄市(省轄市)地價稅、田賦、直轄市土地增值稅、直轄市(省轄市)房屋稅、使用牌照稅、直轄市(省轄市)契稅、印花稅、娛樂稅。
細目如下:
1.所得稅:10%中央統籌、90%中央
2.遺產及贈與稅
(1)直轄市遺產及贈與稅:50%中央、50%直轄市
(2)省轄市遺產及贈與稅:20%中央、80%省轄市
(3)縣遺產及贈與稅:20%中央、80%鄉(鎮、市)
3.關稅:100%中央
4.營業稅:減除依法提撥之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40%中央統籌、60%中央
5.貨物稅:10%中央統籌、90%中央
6.菸酒稅:80%中央、18%臺灣各縣市及直轄市、2%金門縣及連江縣
7.證券交易稅:100%中央
8.期貨交易稅:100%中央
9.礦區稅:100%中央
11.地價稅
(1)直轄市地價稅:100%直轄市
(2)省轄市地價稅:100%省轄市
(3)縣地價稅:20%縣統籌、50%縣、30%鄉(鎮、市)
12.田賦
(1)直轄市田賦:100%直轄市
(2)省轄市田賦:100%省轄市
(3)縣田賦:100%鄉(鎮、市)
13.土地增值稅
(1)直轄市土地增值稅:100%直轄市
(2)省轄市土地增值稅:20%中央統籌、80%省轄市
(3)縣土地增值稅:20%中央統籌、80%縣
14.房屋稅
(1)直轄市房屋稅:100%直轄市
(2)省轄市房屋稅:100%省轄市
(3)縣房屋稅:20%縣統籌、40%縣、40%鄉(鎮、市)
15.使用牌照稅
(1)直轄市使用牌照稅:100%直轄市
(2)省轄市使用牌照稅:100%省轄市
(3)縣使用牌照稅:100%縣
16.契稅
(1)直轄市契稅:100%直轄市
(2)省轄市契稅:100%省轄市
(3)縣契稅:20%縣統籌、80%鄉(鎮、市)
17.印花稅
(1)直轄市印花稅:100%直轄市
(2)省轄市印花稅:100%省轄市
(3)縣印花稅:100%縣
18.娛樂稅
(1)直轄市娛樂稅:100%直轄市
(2)省轄市娛樂稅:100%省轄市
(3)縣娛樂稅:100%鄉(鎮、市)
今年身障五等行政學真的有近一半是在考法條,根本完全和行政學沒有關係
反而是行政學根本的題目,例如三大時期新公共行政、新公共管理、新公共服務,還有傳統時期、修正理論時期、系統理論時期及各大學者的理論論點,幾乎沒有出現在考題,今年這份考卷近一半不是行政學的範圍,試問考生準備了這麼久,結果你出的題目,完全不在行政學命題內,難道都不用檢討嗎?
各位可以自己比較去年109年身障五等和今年身障五等,很明顯今年的根本不是在考行政學,應該反應給考選部才對,因為這已經超出考選部設定的行政學命題範圍了
共分稅乃係指稅收由多級政府共享者。 例如:遺產及贈與稅,直轄 市徵收者,稅收50% 歸國庫,50% 歸市庫;在縣市徵收者,稅收20% 歸 國庫,80% 歸市庫,稅收由中央跟地方共分。
菸酒稅與貨物稅性質相同,均屬特種銷售稅
財政收支劃分法第12條第6項定,特別稅課者只是因地方自治事業之需要,經地方議會立法課徵之稅,且不得對已課徵之貨物稅或菸酒稅之貨物為課徵對象,此係為免有重複課稅之嫌,且須由地方議會以立法為之;目前以特別稅課名義課徵之稅似僅有戶稅(房屋稅前身),迄今仍未有以特別稅課之名課徵之稅。
這份考卷超多冷門法條....
| 財政收支劃分法 |
第 12 條
下列各稅為直轄市及縣 (市) 稅:
一、土地稅,包括下列各稅:
(一) 地價稅。
(二) 田賦。
(三) 土地增值稅。
二、房屋稅。
三、使用牌照稅。
四、契稅。
五、印花稅。
六、娛樂稅。
七、特別稅課。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之地價稅,縣應以在鄉 (鎮、市) 徵起之收入百分之三 十給該鄉 (鎮、市) ,百分之二十由縣統籌分配所屬鄉 (鎮、市) ;第二 目之田賦,縣應以在鄉 (鎮、市) 徵起之收入全部給該鄉 (鎮、市) ;第 三目之土地增值稅,在縣 (市) 徵起之收入百分之二十,應繳由中央統籌 分配各縣 (市) 。
第一項第二款之房屋稅,縣應以在鄉 (鎮、市) 徵起之收入百分之四十給 該鄉 (鎮、市) ,百分之二十由縣統籌分配所屬鄉 (鎮、市) 。 第一項第四款之契稅,縣應以在鄉 (鎮、市) 徵起之收入百分之八十給該 鄉 (鎮、市) ,百分之二十由縣統籌分配所屬鄉 (鎮、市) 。
第一項第六款之娛樂稅,縣應以在鄉 (鎮、市) 徵起之收入全部給該鄉 ( 鎮、市) 。 第一項第七款之特別稅課,指適應地方自治之需要,經議會立法課徵之稅 。但不得以已徵貨物稅或菸酒稅之貨物為課徵對象。
共分稅為多級政府共享著,故以上的稅收為共分稅~
來源自最佳解
至於(A)遺產及贈與稅,(B)菸酒稅就找不到來源了
A跟B在這
財政收支劃分法 第 8 條
下列各稅為國稅:
一、所得稅。
二、遺產及贈與稅。
三、關稅。
四、營業稅。
五、貨物稅。
六、菸酒稅。
七、證券交易稅。
八、期貨交易稅。
九、礦區稅。
前項第一款之所得稅總收入百分之十、第四款之營業稅總收入減除依法提撥之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之百分之四十及第五款之貨物稅總收入百分之十,應由中央統籌分配直轄市、縣 (市) 及鄉 (鎮、市) 。
第一項第二款之遺產及贈與稅,應以在直轄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五十給該直轄市;在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八十給該市;在鄉 (鎮、市) 徵起之收入百分之八十給該鄉 (鎮、市) 。
第一項第六款之菸酒稅,應以其總收入百分之十八按人口比例分配直轄市及臺灣省各縣 (市) ;百分之二按人口比例分配福建省金門及連江二縣。
這不是財稅行政的範圍嗎,我報考的不是一般行政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