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50 甲、乙、丙三人(均住居新竹市)共有 A 地(坐落桃園市),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若甲、乙二人 以丁無權占用 A 地,而對丁(住所在基隆市)本於所有權提起返還該土地之訴訟。問:下列敘述, 何者正確?
(A)訴訟中,若甲撤回對丁之訴訟,則此一訴訟將因當事人不適格而被駁回
(B)此一訴訟之裁判費徵收,應以占有土地面積之公告地價核算其訴訟標的價額
(C)此一訴訟之管轄法院包括新竹地方法院
(D)在甲未撤回此訴之情況下,若第一審法院判決甲、乙敗訴後,乙上訴,第二審法院應將甲併列為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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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各位考生上岸 大一下 (2020/07/29)
(A)訴訟中,若甲撤回對丁之訴訟,則此一訴訟將因當事人不適格而被駁回 為類似必要共同訴訟,共同訴訟人一人撤回訴訟者單獨生效,其他共有人仍得依民法828II準用821為全體之利益請求返還共有物全部。不生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 (B)此一訴訟之裁判費徵收,應以占有土地面積之公告地價核算其訴訟標的價額 101台抗983:「另請求拆屋還地之訴,係以土地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土地之交易價額即市價為準。土地倘無實際交易價額,得以原告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原則上應依市價計算,例外方由公告現值為計算標準。 (C)此一訴訟之.....看完整詳解
2F
rhghkjhigkjfe (2021/08/18)

補充樓上D選項


最高法院52年台上1930號判例


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在上訴審法院未就其內容為審判之前,難謂其提起上訴之行為,對於他共同訴訟人不利,其效力應及於共同訴訟人全體,即應視其上訴為共同訴訟人全體所同為。


可知必要共同訴訟中一人提起上訴,效力及於其他必要共同訴訟人。



50 甲、乙、丙三人(均住居新竹市)共有 A 地(坐落桃園市),應有部分各三分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