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甲、乙、丙三人(均住居新竹市)共有 A 地(坐落桃園市),應有部分各三分之..-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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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各位考生上岸 大一下 (2020/07/29)
(A)訴訟中,若甲撤回對丁之訴訟,則此一訴訟將因當事人不適格而被駁回 為類似必要共同訴訟,共同訴訟人一人撤回訴訟者單獨生效,其他共有人仍得依民法828II準用821為全體之利益請求返還共有物全部。不生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 (B)此一訴訟之裁判費徵收,應以占有土地面積之公告地價核算其訴訟標的價額 101台抗983:「另請求拆屋還地之訴,係以土地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土地之交易價額即市價為準。土地倘無實際交易價額,得以原告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原則上應依市價計算,例外方由公告現值為計算標準。 (C)此一訴訟之.....看完整詳解 |
2F rhghkjhigkjfe (2021/08/18)
補充樓上D選項 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在上訴審法院未就其內容為審判之前,難謂其提起上訴之行為,對於他共同訴訟人不利,其效力應及於共同訴訟人全體,即應視其上訴為共同訴訟人全體所同為。 可知必要共同訴訟中一人提起上訴,效力及於其他必要共同訴訟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