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甲女任職於A 公司,其部門主管乙男要求甲女,若想升課長就必須與其發生性關係,甲女拒絕後,每回申請陞遷即遭乙男駁回,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男非性別工作平等法規範之雇主,不能救濟
(B)A 公司對於乙男個人行為無從管起,無須負責任,甲女僅能向乙男請求損害賠償
(C)A 公司與乙男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D)A 公司有責任避免性騷擾的發生,因此應負全部賠償責任,至於乙男之個人責任,不是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範圍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4), B(120), C(8830), D(631), E(0) #157173

詳解 (共 2 筆)

#551884
第 26 條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七條至第十一條或第二十一條之情事,受有損害者, 雇主應負賠償責任。
第 27 條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十二條之情事,受有損害者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 損害賠償責任。但雇主證明其已遵行本法所定之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 且對該事情之發生已盡力防止仍不免發生者,雇主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雇 主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雇主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雇主賠償損害時,對於為性騷擾之行為人,有求償權。

51
0
#551882
第 三 章 性騷擾之防治
第 12 條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 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 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 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 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第 13 條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 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21
2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718076
未解鎖
第12條(性騷擾之定義)   本法所稱...
(共 56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