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第11 條所保障之講學自由,不包括:
(A)學術自由
(B)工作自由
(C)學習自由
(D)大學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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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676), C(31), D(26), E(0) #157131
統計: A(11), B(676), C(31), D(26), E(0) #157131
詳解 (共 1 筆)
#244674
釋字380號→憲法第十一條關於講學自由之規定,係對學術自由之制度性保障;就大學教育而言,應包含研究自由、教學自由及學習自由等事項,國家對於大學自治之監督,應於法律規定範圍內為之,並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法律保留原則,大學法施行細則規定:「各大學共同必修科目,由教育部邀集各大學相關人員共同研訂之。」惟大學法並未授權此一規定,大學法施行細則所定內容即不得增加大學法所未規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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