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行政處分雖屬違法,但行政法院斟酌一切情事後,仍然駁回原告之訴,而在主文中諭知原處分違法之判決, 行政訴訟上稱之為:
(A) 維護公益判決
(B) 情況判決
(C)客觀判決
(D)自為決定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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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2), B(1653), C(30), D(46), E(1) #152318
統計: A(222), B(1653), C(30), D(46), E(1) #152318
詳解 (共 2 筆)
#201818
通常各該行政法律或法規都會規定,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應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應該一律予以注意,目的就是為保障人民的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但是當國
家機關(尤其是司法機關)衡量公共利益顯比個人利益更值得保護時,或認為保護個人利益的結果反將造成公共利益的更大損害時,並非不可為之「情況判決」。
「情況裁判」的法理思維,是強調憲法和法律中的「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彼此之間雖有大小之別、多寡之分,但卻無高低之差。惟「公共利益」、「個人利
益」仍可能衝突競合,於此情況下,若為維護公共利益而導致個人利益所有犧牲甚或受到侵害,仍必須基於衡平原則,始得為之;並須對受犧牲或侵害之人民給予補
償或賠償,則非不得為之,只是不得貿然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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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650
| 第 198 條 | 行政法院受理撤銷訴訟,發現原處分或決定雖屬違法,但其撤銷或變更於 公益有重大損害,經斟酌原告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 情事,認原處分或決定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原告之訴 。 前項情形,應於判決主文中諭知原處分或決定違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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