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被第三人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效力如何?
(A)有效
(B)無效
(C)得撤銷
(D)效力未定
統計: A(285), B(514), C(4901), D(142), E(0) #163375
詳解 (共 10 筆)
依民法第9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也就是說,相對人如果不知情(善意)的話,是不可以撤銷的。
但如果相對人知情(惡意)的話,才可以撤銷意思表示。
下列關於意思表示的敘述,何者正確?
(A)因錯誤而撤銷意思表示時,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應負履行利益的賠償責任
(B)詐欺或脅迫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C)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D)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均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答案:C
(A) 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沒有脅迫!!
相對人如果不知情(善意)的話,是不可以撤銷的。但如果相對人知情(惡意)的話,才可以撤銷意思表示。
第 92 條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 93 條 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
1.原則: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2.詐欺或脅迫由第三人實施時:
A、詐欺: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
脅迫:不論相對人是否明知、或因過失而不知,均得撤銷
B、詐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即第三人主張有效時,不得主張意思表示已撤銷而無效!
脅迫:其撤銷得以之對抗惡意、或善意第三人。
那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這裡呢,我舉個例子您可能會比較了解:
甲向朋友乙借電腦,未經乙的同意就把電腦(說是甲自己的電腦)賣給了善意的(就是不知道電腦是乙的,以為電腦真的就是甲的)丙,丙就買了!
這個題目裡呢,甲和乙有借貸關係,那丙就是善意第三人啦! 如果乙知道自己的電腦被甲拿去賣掉,那一定會請求甲返還電腦,(另外如果有損壞的話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是損害賠償) 這時候,我們就會考慮到丙(第三人) 是不是善意還是惡意,如果丙是善意的,我們要保護善意的第三人,基於他對法律的信賴保護原則(如果法律沒有給予我們信賴保護的話,買什麼東西都要懷疑東懷疑西的,很累的) 所以保護丙,丙的買賣行為成立(這時候乙就是讓與人了 丙是買受人)丙還是可以擁有電腦, 而乙可以依民法規定依侵權行為和不當得利請求甲還賣電腦所得的錢,這樣。
反之,如果今天第三人丙是惡意的,他本來就知道電腦是乙的,知道甲亂賣人家電腦還買,這時候就不需保護第三人丙了!丙不能繼續擁有電腦的所有權。
| 答案:A 難度:適中0.433071 | 統計:A(330),B(245),C(81),D(12),E(0) 個人化分析: A(0),B(5),C(0),D(0),E(0),疑問(5) |
甲對乙有新台幣100 萬元之債權,雙方有不得讓與之特約,甲仍擅自將該債權讓與不知情之丙,其讓與之效力如何? (A)有效(B)無效 (C)效力未定(D)須經乙之承認始生效力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96 年 - 96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第二次司法人員考試試題五等答案:A
第 294 條 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於第三人。但左列債權,不在此限:
一、依債權之性質,不得讓與者。 二、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讓與者。 三、債權禁止扣押者。
前項第二款不得讓與之特約,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如果丙知情那就無效了!!
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你知道是騙來的-得撤銷
你不知道是騙來的善意取得-不得撤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