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題
甲受乙之委託代為保管某名畫,甲擅自將之變賣並私吞賣得之款項。問依實務見解甲應負何刑責? (A)背信罪 (B)侵占罪 (C)詐欺取財罪 (D)竊盜罪
公職◆刑法- 100 年 - 100年律師(第一試)#8321
答案:B
背信→1.違背 2.委託事務 3.意圖為自己或他人利益 4.侵害委託人利益侵占→1.易自己持有 2.他人所有之物 3.意圖為自己或他人所有本題甲受乙委託,代管名畫,並賣出獲利。同時成立上述兩罪之構成要件。但實務見解(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58號)認為:刑法上之背信罪,為一般的違背任務之犯罪,如果其違背任務係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已達於竊盜或侵占之程度,縱另有以舊抵新之彌縫行為、仍應從竊盜或侵占罪處斷,不能...
背信→1.違背 2.委託事務 3.意圖為自己或他人利益 4.侵害委託人利益侵占→1.易自己持有 2.他人所有之物 3.意圖為自己或他人所有本題甲受乙委託,代管名畫,並賣出獲利。同時成立上述兩罪之構成要件。但實務見解(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58號)認為:刑法上之背信罪,為一般的違背任務之犯罪,如果其違背任務係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已達於竊盜或侵占之程度,縱另有以舊抵新之彌縫行為、仍應從竊盜或侵占罪處斷,不能援用背信之法條相繩。 故本題僅能選B侵占罪。
甲受乙之委託代為保管某名畫,甲擅自將之變賣並私吞賣得之款項。>>無權處分>>為侵占行為!
何謂背信罪?何謂侵佔罪?大樓管理會主任委員A藉職權之便將住戶繳納的管理費據為己有,構成何罪?
(一) 刑法第342條之背信罪:「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背信罪之成立要件如下: 1. 為他人處理事務:所謂「為他人」,是指受他人委任而為其處理事務而言。而所謂「為他人處理事務」,此事務在性質上應限於「財產事務」,而且是有裁量權限的處理「本人與第三人間的外部事務」。所以像是洗衣店未將客戶衣物洗乾淨或照相館將客戶相片洗壞,不會構成背信罪,因為這是屬於店家內部沒有裁量權的機械性事務。 2. 違背任務之行為:違背任務之行為包括事務處分權限的濫用行為與信託義務的違背行為。 3. 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行為人違背任務之行為,必須造成將事務委託行為人處理的本人在財產上或其他利害上的損害,始可能構成本罪。 4. 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背信之故意,以及為自己或第三人的利益或損害本人利益的不法意圖。背信罪的不法意圖有二個,一為「獲利意圖」,二為「損害意圖」,二個意圖只要具有其中之ㄧ即有可能成立本罪。
(二) 刑法第335條侵占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其成立要件如下: 1. 行為主體:本罪之行為人以持有他人之物者為限。 2. 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侵占行為是指易持有為所有,也就是將自己持有的他人之物,變成自己所有之物的行為。典型的侵占行為是「無權處分行為」,例如:將自己持有的他人之物贈與或是轉讓,或加以丟棄、加工、賣出、借給他人等。持有他人之物,此處之物的性質包括動產或不動產、有體物或無體物(如電能、熱能和其他能量)等,但無形的權利不為本罪之客體。 3. 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備侵占故意,以及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的不法意圖。
大樓管理會的主任委員,藉職務之便將住戶繳納的管理費據為己有之行為,有可能觸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因本件之行為人A其身分為管理會的主任委員,為從事業務之人,而A竟然侵占其因業務所持有的住戶管理費,已觸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的業務侵占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但為住戶收繳管理費為大樓管理會主任委員的職責,此為內部事務,而且收管理費是屬於沒有裁量權的機械性事務,故A之行為不構成背信罪。但如果管委會主委將支出款項以少報多,則可能觸犯背信罪,因為此時是處理住戶和廠商間的外部財產事務。
參考:侵占、背信罪要件
50 證券交易法第 171 條第 1 項中規定,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