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違法授益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受益人符合信賴利益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所生
之補償爭議及金額之爭議,若對之不服,得提起:
(A)確認處分無效之訴
(B)確認法律關係不成立之訴
(C)給付之訴
(D)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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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7), B(28), C(1914), D(141), E(0) #635954
統計: A(77), B(28), C(1914), D(141), E(0) #635954
詳解 (共 1 筆)
#5748072
第 119 條
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三、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第 120 條
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前項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
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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