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關於自然公物之國家賠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包括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
(B)須有設置或管理之欠缺
(C)人民從事冒險活動皆可請求賠償
(D)管理機關已為適當警告者可減免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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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41), C(2013), D(72), E(0) #3399647
統計: A(34), B(41), C(2013), D(72), E(0) #3399647
詳解 (共 3 筆)
#6418697
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時,因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內之設施,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設施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得減輕或免除國家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項、第二項及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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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5802
關於自然公物之國家賠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包括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3項、第4項
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如國家公園、森林遊樂區、海岸、沙灘、野溪及天然湖泊等)均屬於國家賠償法所稱之公共設施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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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須有設置或管理之欠缺✔️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
若無設置或管理上之欠缺,縱使人民受有損害,國家亦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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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第 3 條 1 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B),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2 前項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時,因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3 前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A),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D)。 4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A)內之設施,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設施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得減輕或免除國家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D)。 5 第一項、第二項及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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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人民從事冒險活動皆可請求賠償❌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1項
- 國家賠償責任之成立,仍須以公共設施有「設置或管理欠缺」為前提。
- 人民從事冒險活動,本身即帶有一定風險,若損害之發生係因活動本身之固有風險、或人民自身之過失(例如未注意警告標示、超越能力範圍等),而非因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所致,則國家無須負賠償責任。
- 此外,尚有被害人與有過失等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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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管理機關已為適當警告者可減免責任✔️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3項、第4項
管理機關若已就特定危險區域或狀況設置適當之警告標示、或採取其他必要之防範措施,可認為已盡其管理義務,或可主張被害人與有過失而減輕或免除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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