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關於自然公物之國家賠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包括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
(B)須有設置或管理之欠缺
(C)人民從事冒險活動皆可請求賠償
(D)管理機關已為適當警告者可減免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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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3), C(218), D(5), E(0) #3810672
統計: A(1), B(3), C(218), D(5), E(0) #3810672
詳解 (共 2 筆)
#7406740
國家賠償法
第3條(國家就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損害所負賠償責任之要件)
﹝1﹞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2﹞前項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時,因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3﹞前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4﹞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內之設施,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設施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得減輕或免除國家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
﹝5﹞第一項、第二項及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解釋/判例】94_台上_2327【參考裁判】93,國,20*90,上國易,5*92,國,21
【具參考價值】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26號*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454號判決*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348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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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6742
國家賠償法
第3條(國家就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損害所負賠償責任之要件)
﹝1﹞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2﹞前項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時,因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3﹞前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4﹞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內之設施,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設施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得減輕或免除國家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
﹝5﹞第一項、第二項及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解釋/判例】94_台上_2327【參考裁判】93,國,20*90,上國易,5*92,國,21
【具參考價值】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26號*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454號判決*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348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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