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驅逐出境主要係針對外國人所執行之何種法律效果? (A)自由刑(B)保安處..-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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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龜龜 高一上 (2012/12/06)
~精修 (一) : 「保安處分」 : 一、某些人犯罪,經司法審判後縱然處以刑罰後,亦無法令其改善,不得不採用另外的「保護安全措施」,以「消弭」其「反社會」的「危險性」,使其能適應於社會生活,進而達到防衛社會的目的,此種改善效果的措施,就是「保安處分」。 二、「刑法總則」於「第十二章」所定之「保安處分」,有如下之情形 : (一) 未滿18歲人 →「感化教育」。 (二) 精神狀態未健全人 →「監護」。 (三) 吸食毒品人 →「禁戒」。 (四) 酗酒而犯罪人 →「禁戒」。 (五) 犯傳染花柳病罪 →「強制治療」。 (六 )對於外國人 →「驅逐出境」。 三、本來這個保安處分宣告之目的(效果)為達成考量被執行人之情況,有的應該在有期徒刑執行前先執行保安處...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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