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下列關於行政訴訟裁判之敘述,何者正確?
(A)除另有規定外,裁定皆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B)判決前皆應命關係人以書狀為陳述
(C)法官非參與證據調查者,不得參與判決
(D)除另有規定外,事實審判決皆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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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9), B(75), C(301), D(718), E(0) #183131
統計: A(89), B(75), C(301), D(718), E(0) #183131
詳解 (共 10 筆)
#676043
- 行訴188:「裁定」得不經言詞辯論
- 行訴188:行政訴訟之「裁判」,法官非參與裁判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裁判(直接審理原則)
- 行訴188:行政訴訟之「裁判」,原則上應本於言詞辯論(言詞審理原則)而為裁判
- 行訴188:裁定前不行言詞辯論者,除別有規定外,得命關係人以書狀或言詞為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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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571
法官非參與判決基礎之辯論,不得參予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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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8342
【關於言詞辯論的整理--整合憲法和行政法】
A. 訴願→書面審理(訴願法第63條),訴願機關可視情況舉行言詞辯論(訴願法第65條)
B. 交通裁決事件→得不舉行言詞辯論(行訴237-7條)
C. 行政簡易訴訟、通常訴訟:必要的言詞辯論(行訴法第188條第1項)
D. 行政訴訟中的裁定:得不經言詞辯論(行訴法第188條第3項)
E.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行訴法第253條),特殊情況才舉行言詞辯論(行訴法第253條但書)
F. 大法官解釋憲法:必要時得舉行言詞辯論(大審法第13條第1項)
G.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裁判。但無行言詞辯論之必要不在此限。(大審法第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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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508
「裁定」得不經言詞辯論 「裁判」,原則上應本於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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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2048
判決 | 裁定 |
行政法院為之 | 法院、審判長、受命、受託法官為之 |
言詞辯論 | 原則上不經言詞辯論 |
判決書 對外宣示 | 不限定書面做成,無一定格式(如:批示、通知、命令) 不必宣示 |
內容:對實體上爭點之裁斷 | 內容:非實體上的爭點 |
出自:吳庚(2015)。行政法。臺北市: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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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2966
行政訴訟法第188條
行政訴訟除別有規定外,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裁判。
法官非參與裁判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裁判。
裁定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裁定前不行言詞辯論者,除別有規定外,得命關係人以書狀或言詞為陳述。
(A)除另有規定外,裁定皆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裁定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B)判決前皆應命關係人以書狀為陳述
裁定前不行言詞辯論者,除別有規定外,得命關係人以書狀或言詞為陳述。
對照:
民事訴訟法第221條
判決,除別有規定外,應本於當事人之言詞辯論為之。
法官非參與為判決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判決。
(C)法官非參與證據調查者,不得參與判決
法官非參與裁判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裁判。(行政訴訟法第118條)
法官非參與為判決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判決。(民事訴訟法第2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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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527
第一審為事實審,第二審為法律審
事實審除另有規定外本於言詞辯論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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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9297
行訴188:「裁定」前不行言詞辯論者,除別有規定外,得命關係人以書狀或言詞為陳述
(B)「判決」前皆應命關係人以書狀為陳述
「裁定」和「判決」不是不一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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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3883
(C)法官非參與證據調查者裁判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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