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下列何種情形,國家對於人民不負損失補償責任?
(A)臺中市為辦理都市更新須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
(B)國家表演藝術中心之樓梯濕滑,致參觀民眾跌倒受傷
(C)高雄市政府基於公益之考量,廢止授益處分
(D)新北市政府為興建輕軌,在私人土地下方埋設管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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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7), B(3886), C(979), D(312), E(0) #3184043
統計: A(337), B(3886), C(979), D(312), E(0) #3184043
詳解 (共 6 筆)
#6004514
損失補償與國家賠償最大的區別,在於國家賠償是一種侵權行為的賠償責任,是國家的違法行為,特別是以公務員須有故意、過失為要件,類似於國家的侵權行為責任。 損失補償剛好相反,其主要是國家的合法行為,但造成人民的損失,針對這些損失,國家應給予人民一定的補償,以合乎公平原則。
資料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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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1920
(B)應該是損害賠償!
國家賠償法 第 3 條
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時,因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內之設施,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設施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得減輕或免除國家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項、第二項及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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