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6 條規定,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應即自行迴避並通知相關機關。有關通知對象,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立法委員應通知立法院
(B)高雄市政府政風處主任應通知高雄市政府
(C)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董事長應通知法律扶助基金會
(D)副總統應通知總統及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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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22), C(89), D(236), E(0) #3034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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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 6 條公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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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 6 條
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應即自行迴避。

前項情形,公職人員應以書面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民意代表應通知各該民意機關
二、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之公職人員,應通知指派、遴聘或聘任機關
三、其他公職人員,應通知其服務之機關團體

前項之公職人員為首長者,應通知其服務機關團體及上級機關團體;無上級機關者,通知其服務之機關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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