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依土地法之規定,不得為私有之土地,下列那一項不包含在內?
(A)公共交通道路
(B)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C)瀑布地
(D)可保存之建築用地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 B(8), C(19), D(326), E(0) #2593564

詳解 (共 2 筆)

#5170226

土地法

第 14 條

左列土地不得為私有:

一、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二、天然形成之湖澤而為公共需用者,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三、可通運之水道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四、城鎮區域內水道湖澤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五、公共交通道路。

六、礦泉地。

七、瀑布地。

八、公共需用之水源地。

九、名勝古蹟。

十、其他法律禁止私有之土地。

前項土地已成為私有者,得依法徵收之。

第一項第九款名勝古蹟,如日據時期原屬私有,臺灣光復後登記為公有,依法得贈與移轉為私有者,不在此限。

8
0
#4493331
第 14 條 左列土地不得為私有: ...
(共 25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