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營利事業認列捐贈之費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對公益慈善團體之捐贈不得超過所得額 10%
(B)直接對大陸地區之捐贈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C)對偏遠地區舉辦之文化創意活動的捐贈支出,不受金額限制
(D)對國立大學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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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7), B(107), C(538), D(79), E(0) #2812905

詳解 (共 3 筆)

#5274862
(A)對公益慈善團體之捐贈不得超過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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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對偏遠地區舉辦之文化創意活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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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民國 108 年 01 月 07 日 ) EN
營利事業之下列捐贈,其捐贈總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所得額百分之十之額度內,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限制:
一、購買由國內文化創意事業原創之產品或服務,並經由學校、機關、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
二、偏遠地區舉辦之文化創意活動。
三、捐贈文化創意事業成立育成中心。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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