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某銀行主管與其行員經雙方同意,口頭約定,如有懷孕情事,應於分娩前兩個月內辦理留職停薪。依據性 別工作平等法,此種約定之效力為何?
(A) 有效,雇主與受僱者之自由合意的約定,當然受到契約自由原則的保障
(B) 有效,雇主不得與受僱者約定懷孕分娩時即應離職,但得約定留職停薪
(C) 無效,雇主與受僱者不得約定,於受僱者有懷孕分娩情事時即留職停薪
(D) 無效,雇主與受僱者如約定因懷孕分娩時即留職停薪,必須以書面為之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03), B(167), C(552), D(103), E(0) #1561517

詳解 (共 2 筆)

#1864921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 雇主對受僱者...
(共 15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4
0
#6249028
  1. 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2.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
  3.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