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某銀行主管與其行員經雙方同意,口頭約定,如有懷孕情事,應於分娩前兩個月內辦理留職停薪。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此種約定之效力為何?
(A)有效,雇主與受僱者之自由合意的約定,當然受到契約自由原則的保障
(B)有效,雇主不得與受僱者約定懷孕分娩時即應離職,但得約定留職停薪
(C)無效,雇主與受僱者不得約定,於受僱者有懷孕分娩情事時即留職停薪
(D)無效,雇主與受僱者如約定因懷孕分娩時即留職停薪,必須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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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0), B(575), C(3859), D(213), E(0) #198164

詳解 (共 1 筆)

#202662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

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

 

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

由。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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