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民國 109 年 6 月 10 日總統公布修正公務員懲戒法及懲戒法院組織法,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更名為「懲戒 法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務員懲戒採二級二審
(B)監察院認為公務員有違法執行職務情事,應將彈劾案連同證據,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C)薦任第 9 職等以下之公務員懲戒案件得由機關逕行移送
(D)懲戒法院為公務員懲戒事項專屬職司機關
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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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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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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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法 第64條 當事人對於懲戒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