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甲與乙嬉鬧中,甲不慎抓到乙臉上配戴的眼鏡,乙眼鏡掉落地上後,造成鏡片破裂及鏡架斷裂之結果。甲應構成何罪名?
(A)過失傷害罪
(B)毀損罪
(C)過失毀損罪
(D)不構成犯罪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77), B(362), C(241), D(3186), E(0) #3295635
統計: A(77), B(362), C(241), D(3186), E(0) #3295635
詳解 (共 5 筆)
#6269365
故意才有毀損,但可請求民事賠償。
29
0
#7280688
解釋
在刑法體系中,甲的行為之所以不構成犯罪,主要原因如下:
- 刑法不處罰「過失毀損」:
根據刑法第 354 條(毀損罪),該罪名在法律規定上僅處罰「故意」行為。本題中,甲是與乙「嬉鬧中不慎」導致眼鏡損壞,主觀上屬於「過失」而非蓄意破壞。由於刑法第 12 條規定「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而毀損罪章並無處罰過失的規定,因此過失毀損不構成刑事犯罪。 - 不符合過失傷害罪:
題幹僅提到「鏡片破裂及鏡架斷裂」,並未提及乙的身體受傷。若乙的身體(如臉部)未受傷,則不涉及過失傷害罪。
ㅤㅤ
法律後續
雖然甲在刑事上不構成犯罪,但乙仍可依據民法第 184 條(侵權行為),向甲請求民事損害賠償(賠償眼鏡修理或重新配製的費用)。
ㅤㅤ
其他選項錯誤原因:
- (A) 過失傷害罪:乙的身體並未受傷。
- (B) 毀損罪:毀損罪僅限「故意」犯。
- (C) 過失毀損罪:刑法中並無此罪名(法律不處罰過失毀損)。
1
0
#7339336
刑法§354:毀損棄物罪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ㅤㅤ
A:乙並未受傷,不成立過失傷害罪。
B:甲無毀損乙眼鏡之故意。
C:毀損罪不罰過失。
D:正確。但甲有民事賠償責任。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