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學習低成就者須接受補救教學,依據教育部最新的規定,下列何者是學習低成就?
①參加攜手計畫課後扶助篩選追蹤輔導轉銜試辦計畫學校,其學生經評量系統標準化測驗結果,百分等級未達百分之35 者。
②未參加攜手計畫課後扶助篩選追蹤輔導轉銜試辦計畫學校,「都會地區」(指直轄市、省轄市及縣轄市)以單一學科班級成績後百分之25。③未參加攜手計畫課後扶助篩選追蹤輔導轉銜試辦計畫學校,「非都會地區」以單一學科班級成績後百分之35 為指標。
(A)只有①
(B)只有①②
(C)只有②③
(D)①②③都是
統計: A(381), B(336), C(406), D(3228), E(0) #741827
詳解 (共 9 筆)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民國106年8月14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60082068B號
訂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補救教學作業注意事項」,自106年7月1日生效
2、應提報比率:
(1) 由「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補救教學科技化評量系統(以下簡稱科技化評量系統)」依學校前一年各年級、各科目之「年級未通過率」加百分之五為應提報比率。
(2) 學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每位學生均須參加國語文、數學及英語科測驗:
①原住民學生合計占全校學生總人數之百分之四十以上者。
②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屏東縣琉球鄉、臺東縣蘭嶼鄉及綠島鄉等離島地區學校。
③偏遠地區學校,其住宿學生總人數占全校學生總人數之百分之三十以上者。
4國中教育會考學校成績待提升之學校:國中教育會考國文、英語、數學三考科任兩科成績「待加強」等級人數(含缺考)超過該校「應考」人數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學校。
5法務部矯正署所屬少年矯正學校及少年輔育院。
(3) 偏遠地區、具特殊原因或符合前目第2之①、②、③之學校,得經地方政府同意調整提報比率。
五、實施對象:
(一)一般學習扶助學校(以下簡稱一般扶助學校)
1、一至四年級學生:兼具
2、及身分弱勢二項條件者。
(1)學習低成就條件:
一年級學生:經學校學習輔導小組認定屬學習低成就者。但人數以不超過就讀班級人數之百分之三十為原則。
二至四年級學生:篩選測驗結果,國語文、數學或英語任一科有不合格之情形者。
(2)身分弱勢條件:
原住民學生。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外籍、大陸及港澳配偶子女。
低收入、中低收入家庭學生及免納所得稅之農工漁民子女。
隔代教養及失功能(包括單親)之家庭子女。
身心障礙學生:經學校學習輔導小組認定受輔可提升學業成就者。
3、五至九年級學生:
(1)篩選測驗結果,國語文、數學或英語任一科目有不合格之情形者。
(2)身心障礙學生經學校學習輔導小組認定受輔可提升學業成就者。
4、其他經學校學習輔導小組認定有需要補救教學之二至九年級學生,以不超過總受輔人數之百分之三十五為原則。
(二)特定學習扶助學校(以下簡稱特定扶助學校)
1、符合下列要件之一為特定學習扶助學校:
(1)原住民學生合計占全校學生總人數之百分之四十以上者。
(2)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屏東縣琉球鄉、臺東縣蘭嶼鄉及綠島鄉等離島地區國民中小學。
(3)偏遠地區學校,其住宿學生總人數占全校學生總人數之百分之三十以上者。
(4)國中教育會考學校成績待提升之學校:國中教育會考國文、英語、數學三考科任兩科成績「待加強」等級人數(含缺考)超過該校「應考」人數百分之六十五以上之學校。
(5)法務部矯正署所屬少年矯正學校及少年輔育院。
2、學生應符合一般扶助學校所列各年級之學習低成就條件。
3、其他經學校學習輔導小組認定有需要補救教學之一至九年級學生,以不超過總受輔人數之百分之三十五為原則。
4、經學校評估得改採一般扶助學校方式辦理,惟僅能擇一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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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最新適用學習低成就標準應該是:
一年級經由學習輔導小組判定兼具學習低成就與身分弱勢
二~四年級兼具國英數任一不及格及身分弱勢
五~九年級國英數任一不及格or身分弱勢
根據109年04月20日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扶助作業注意事項
擷取如下:
三、受輔對象:地方政府轄內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包括國立學校及
代用國中)(以下簡稱轄內學校)之學生。
(一)未通過國語文、數學或英語文篩選測驗之學生,依未通過科目(領
域)分科目(領域)參加學習扶助。
(二)身心障礙學生經學習輔導小組認定受輔可提升學業成就者及其他經
學習輔導小組評估認定有學習需求之學生,依國語文、數學或英語
文之需求科目(領域),分科目(領域)參加學習扶助(該類學生
以不超過全校各科目(領域)總受輔人數之百分之三十五,且不得
單獨成班為原則)。
四、篩選測驗及成長測驗:
(一)篩選測驗:
1、由學校依應提報比率,提報參加篩選測驗之學生名單及其測驗科
目(領域)。
2、應提報比率:
(1)一年級國語文與數學及三年級英語文:依學校前一年度,該年
級各該科目(領域)之「年級未通過率」加百分之五計算應提
報比率。
(2)二年級至八年級國語文與數學及四年級至八年級英語文:依學
校當年度、各年級、各該科目(領域)個案學生數(包括篩選
測驗未通過學生及其他經學校學習輔導小組評估認定參加學習
扶助之學生,以每年三月三十一日之數據為計算基準)加年級
學生數之百分之五計算應提報比率。
(3)學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每位學生均須參加國語文、數學
及英語文測驗:
1)原住民學生合計占全校學生總人數之百分之四十以上者。
2)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屏東縣琉球鄉、臺東縣蘭嶼鄉及
綠島鄉等離島地區學校。
3)偏遠地區學校,其住宿學生總人數占全校學生總人數之百分
之三十以上者。
4)國中教育會考成績待提升之學校:國中教育會考國文、英語
、數學三考科任兩科成績「待加強」等級人數(包括缺考)
超過該校「應考」人數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學校。
5)法務部矯正署所屬少年矯正學校及少年輔育院。
(4)偏遠地區、具特殊原因或符合本目之(3)之、、之學校,得經
地方政府同意調整提報比率。
民國 110 年 04 月 23 日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扶助作業注意事項
四、篩選測驗及成長測驗:
(一)篩選測驗:
2、應提報比率:
(1)一年級國語文與數學及三年級英語文:依學校前一年度,該年級各該科目(領域)之「年級未通過率」加百分之五計算應提報比率。
(2)二年級至八年級國語文與數學及四年級至八年級英語文:依學校當年度、各年級、各該科目(領域)個案學生數(以每年三月三十一日之數據為計算基準)加年級學生數之百分之五計算應提報比率。
(3)學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每位學生均須參加國語文、數學及英語文測驗:
1.原住民學生合計占全校學生總人數之百分之四十以上者。
2.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屏東縣琉球鄉、臺東縣蘭嶼鄉及綠島鄉等離島地區學校。
3.偏遠地區學校,其住宿學生總人數占全校學生總人數之百分之三十以上者。
4.國中教育會考成績待提升之學校:國中教育會考國文、英語、數學三考科任兩科成績「待加強」等級人數(包括缺考)超過該校「應考」人數百分之五十之學校。
5.法務部矯正署所屬少年矯正學校及少年輔輔育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