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住高雄之小民向住台中之小玲借了60萬元,疏未立下書面借據,後因小玲急需用錢,遂向小民追討,小民置之不理。試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為忘了立下書面借據,所以無效,小民不用還錢
(B)過了20年後,小玲再向小民要錢,小民仍不得拒絕
(C)若小玲想提告,依法應在台中地方法院就近請求
(D)若小民遲不還錢,小玲還可以主張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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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45), B(435), C(1664), D(7154), E(0) #563039

詳解 (共 10 筆)

#906749
(D)民法第233條:「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對於利息,無須支付遲延利息。前二項情形,債權人證明有其他損害者,並得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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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918
c錯啊@@,以原就被原則,被告小民住高雄,小玲要到高雄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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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7204

B是錯的阿!超過15年,小民可以主張抗辯,不還錢
跟時效中斷沒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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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7149

D選項 其實在生活中常遇到吧!蠻多借錢賴皮不還的,寧願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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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4814

(A)「消費借貸」不屬「要式契約」

供參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60422/839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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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335
因為小玲已向小民行使權利,向小民追討
時效因起訴而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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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6914
50.住高雄之小民向住台中之小玲借了60...
(共 25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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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0497

都不還錢了,還要得到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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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2691
同意7F  B是錯的時效抗辯是因為時間的...
(共 31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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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2707

應該是說 你不還錢那我就要跟你多收利息(讓債務人因為避免多付錢所以趕快還債務)不過兩個都要不到的債權人應該也是有。 例如:跑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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