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第52條:
運送物因不可歸責於汽車運輸業之事由,致不能交付時,汽車運輸業得代為寄存於倉庫,並以倉單代替運送物之交付;其費用由貨物託運人或
受貨人負擔。
50.依據公路法規定,運送物因不可歸責汽車運輸業之事由,致不能交付時,汽車運輸業..-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