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1年 - 111 中華郵政職階人員甄試_專業職(一)_共同科目(2):郵政三法概要(含郵政法、郵政儲金匯兌法、簡易人壽保險法)及金融科技知識#110725
年份:111年
科目:郵政三法大意 (含郵政法、郵政儲金匯兌法、簡易人壽保險法)及金融科技知識
50.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有關保險契約之解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
人得解除保險契約
(B)解除權之行使,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C)自保險契約訂立或恢復保險契約效力至保險事故發生日滿二年,若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保險人得解除保險契約
(D)保險人依規定解除保險契約時,要保人除得依規定申請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外,不得為其他請求
詳解 (共 2 筆)
未解鎖
第 十五 條 訂立保險契約或依前條規定申...
私人筆記 (共 4 筆)
未解鎖
法規名稱: 簡易人壽保險法 EN 法規...
未解鎖
(C) 自保險契約訂立或恢復保險契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