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雇主不得使分娩後未滿 1 年女性勞工從事下列何種
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A)礦坑工作
(B)異常氣壓工作
(C)起重機運轉工作
(D)
有害輻射散布場所之工作。
統計: A(110), B(9), C(8), D(42), E(0) #2452050
詳解 (共 3 筆)
(職安29,30)
.
相同:
<18,妊娠, (兩者同)鉛,振動,重物, 起重, 輻射,捲揚, 橡膠 ,
分娩鉛振動,重物 (分娩的"重"是"重物")
.
.
相似:
<18坑內礦物渣,
妊娠礦坑礦物渣,
分娩礦坑
.
.不同:
<18爆炸鍋爐粉傳電,
妊娠弓蟲麻疹化學微生物壓
.

諧音:
18妊,鉛振重重, 輻捲膠 ,
18爆鍋粉傳電,娠弓麻化微壓,
(么八了,欠真重, 父親節,
要爸bug粉傳統, 聲勾麻花薇呀)
.
分娩的"重"是"重物",輻捲膠是可測輻射的膠帶
分娩<1年, 坑鉛振重
(生小孩<1年, 坑錢珍重的小孩)
>
職安30
雇主不得使妊娠中之女性勞工從事下列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一、礦坑工作。
二、鉛及其化合物散布場所之工作。
三、異常氣壓之工作。
四、處理或暴露於弓形蟲、德國麻疹等影響胎兒健康之工作。
五、處理或暴露於二硫化碳、三氯乙烯、環氧乙烷、丙烯醯胺、次乙亞胺 、砷及其化合物、汞及其無機化合物等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害性 化學品之工作。
六、鑿岩機及其他有顯著振動之工作。
七、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工作。
八、有害輻射散布場所之工作。
九、已熔礦物或礦渣之處理工作。
十、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之運轉工作。
十一、動力捲揚機、動力運搬機及索道之運轉工作。
十二、橡膠化合物及合成樹脂之滾輾工作。
十三、處理或暴露於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具有致病或致死之微生物感染風 險之工作。
十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雇主不得使分娩後未滿一年之女性勞工從事下列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一、礦坑工作。
二、鉛及其化合物散布場所之工作。
三、鑿岩機及其他有顯著振動之工作。
四、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工作。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第一項第五款至第十四款及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所定之工作,雇主依第三 十一條採取母性健康保護措施,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及第二項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雇主未經當事人告知妊娠或分娩事實而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得免 予處罰。但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