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第103條第一項
銀行法
第 103 條
信託投資公司應以現金或中央銀行認可之有價證券繳存中央銀行(B對),作為信託資金準備。其準備與各種信託資金契約總值之比率,由中央銀行在百分之十五至二十(A錯)之範圍內定之。但其繳存總額最低不得少於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二十(C對)。
前項信託資金準備,在公司開業時期,暫以該公司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二十為準(D對),俟公司經營一年後,再照前項標準於每月月底調整之。
50.依銀行法規定,有關信託投資公司賠償準備金與買賣證券專款之繳存,下列何者錯誤..-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