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保險人保險契約解除權之行使,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多久期間不行使而消滅?
(A)1 個月
(B)2 個月
(C)3 個月
(D)4 個月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352), B(447), C(614), D(14), E(0) #388093

詳解 (共 3 筆)

#654360

保險人保險契約解除權之行使,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1 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48
1
#1140934

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十六條前條解除權之行使,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保險契約訂立或恢復保險契約效力至保險事故發生日滿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保險契約。 
依前項規定解除保險契約時,要保人除得依第二十一條規定,申請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外,不得為其他請求。
23
0
#2932381
第十六條前條解除權之行使,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保險契約訂立或恢復保險契約效力至保險事故發生日滿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保險契約。 
依前項規定解除保險契約時,要保人除得依第二十一條規定,申請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外,不得為其他請求。
18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93827
未解鎖
名  稱:簡易人壽保險法   ...
(共 29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