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狀統一慣例
第四十三條
a "about", "circa"(約、大約)等字或類似之用語,如用於有關
信用狀之金額或信用狀內所載之數量或單價時,應解釋為容許不逾
該金額、數量或單價百分之十上下之差額。
b 除信用狀規定特定貨物之數量不得增加或減少外,縱部分裝運不被
所許,百分之五上下之差異應屬容許,但恆以所支取之金額不超逾
信用狀之金額為限,至如信用狀係以包裝單位或個體定其數量者,
此種差異額度即不適用。
50.倘信用狀規定不得部分裝運,貨物之說明為 TOMATO JUICE IN 1..-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