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修法]公務員懲戒法 第十二條第一項撤職,撤其現職,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公務員懲戒法
第 12 條
撤職,撤其現職,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前項撤職人員,於停止任用期間屆滿,再任公務員者,自再任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50.公務員如遭撤職之懲戒處分,除撤其現職外,並於一定期間內停止任用,其期間至少..-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