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那種情形不得為附款?
(A)法律明文規定得為附款
(B)行政機關具有裁量權限者
(C)為增進行政效率
(D)為確保法定要件之履行,以該要件為附款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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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 B(163), C(2490), D(287), E(0) #199818
統計: A(30), B(163), C(2490), D(287), E(0) #199818
詳解 (共 7 筆)
#207833
為了增進行政效率所為之附款
可能會逾越法規限制~~如比例原則等等
進而侵害的人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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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823
行政程序法 第九十三條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
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
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
前項所稱之附款如下︰
一、期限。
二、條件。
三、負擔。
四、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五、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行政程序法第九十四條
前條之附款不得違背行政處分之目的,
並應與該處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已經明確告知附款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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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838
3F的解答更清楚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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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7976
這題用刪去法比較容易判斷,ABD三項都是法條上能找到的,所以不難判斷,只是這題的C選項就有疑義,附款本來就是為了有效達到行政目的才設的,因此字面上來看增進行政效率也沒什麼錯。
但是在其他三項很明顯是正確的情況下,這裡應該可以合理推斷,出題者的思維應是認為「為增進行政效率而逾越了比例原則或者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因此個人認為這純粹是用字上不夠精確,如果說是「在不違反法律保留等其他原則下為了增進效率」,附款的確可以認為是幫助達成行政目的而增加效率;但出題者則是預設「在違反一般原理原則的情況下為了增進效率」,因此這個選項就會變成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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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794
這題我真的不懂???位增進行政效率不可以附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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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859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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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0055
可以附款吧 允許設攤 但交通大量時要撤離 亦即行政機關不用在作一張行政處分廢止前處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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