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偵查手冊
第27點
重大或特殊刑案發生後不能即時獲得線索予以偵破,而必須有關單位協助偵查時,得成立專案小組負責偵查。專案小組之組成及權責,依下列規定執行: (一)設於本署者,由本署刑事警察局局長為召集人,並邀同相關警察局局長及刑警大隊大隊長參加。 (二)設於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者,由局長或主管刑事業務之副局長親自主持或責由刑警大隊大隊長為召集人,並邀同相關分局分局長參加。 (三)設於警察分局者,由分局分局長或副分局長親自主持或責由偵查隊隊長為召集人,並邀同相關分局偵查隊隊長參加。 (四)專案小組參加人數由主持或召集人視實際需要決定之。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於專業警察機關準用之。
50.重大或特殊刑案發生後不能即時獲得線索予以偵破,而必須有關單位協助偵 查時,..-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