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依一定活度或比活度以下放射性廢棄物管理辦法,放射性廢棄物依輻射劑量評估,一年內所造成個人之有效劑量不超過 0.01 毫西弗,且集體劑量不超過(A)0.1 人西弗(B)0.1 人毫西弗(C)1 人西弗(D)1 人毫西弗者,經提出輻射劑量評估報告及外釋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外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