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有關行政契約與行政處分之比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行政契約得由公部門之間相互締結;行政處分恆以私部門為相對人
(B)行政契約有公法及私法兩種類型;行政處分必屬公法行為
(C)行政契約具法律行為之性質;行政處分區分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兩種類型
(D)行政契約之締結以書面為原則;行政處分之作成不以書面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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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6), B(1418), C(1262), D(2537), E(0) #2107472
統計: A(346), B(1418), C(1262), D(2537), E(0) #2107472
詳解 (共 10 筆)
#3831585
(A)行政契約得由公部門之間相互締結;行政處分得以私部門或行政機關為相對人
(B)行政契約僅有公法類型;行政處分得屬公法或私法行為
(C)行政契約具法律行為之性質;行政處分屬法律行為
(D)行政契約之締結以書面為原則;行政處分之作成不以書面為原則(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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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7992
第 139 條 (締結行政契約之方式)
行政契約之締結,應以書面為之。但法規另有其他方式之規定者,依其規定。
立法理由
一、本條規定締結行政契約之方式。
二、行政契約涉及公權力行使,並由公務員參與而締結,為求明確而杜爭議,以書面方式為必要。但法規另有其它方式之規定者,依其規定。
三、參考德國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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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5 條 (行政處分之方式)
行政處分除法規另有要式之規定者外,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
以書面以外方式所為之行政處分,其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要求作成書面時,處分機關不得拒絕。
●方式自由主義:
行政處分之作成,除法規另有要式之規定外,原則上採方式自由主義,不受形式之嚴格限制,故行政機關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
BY 摩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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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8017
請問行政處分私法行為可以提供例子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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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8825
(A) 行政契約得由公部門之間相互締結(X);行政處分恆以私部門為相對人(O)
機關與機關、機關與私人皆可
行政契約是兩個以上的法律主體,透過意思表示合致成立的,以變更或創設行政法法律關係之行政行為。且就目前我國行政程序法所稱之行政契約,原則上指的是契約雙方至少有一造必須為行政機關,始屬行政契約 。
第 20 條
本法所稱之當事人如下︰
一、申請人及申請之相對人。
二、行政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之相對人。
三、與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契約之相對人。
四、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指導之相對人。
五、對行政機關陳情之人。
六、其他依本法規定參加行政程序之人。
(B) 行政契約有公法及私法兩種類型(X);行政處分必屬公法行為(O)
行政契約是兩個以上的法律主體,透過意思表示合致成立的,以變更或創設行政法法律關係之行政行為。且就目前我國行政程序法所稱之行政契約,原則上指的是契約雙方至少有一造必須為行政機關,始屬行政契約 。
第 20 條
本法所稱之當事人如下︰
一、申請人及申請之相對人。
二、行政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之相對人。
三、與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契約之相對人。
四、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指導之相對人。
五、對行政機關陳情之人。
六、其他依本法規定參加行政程序之人。
(B) 行政契約有公法及私法兩種類型(X);行政處分必屬公法行為(O)
行政契約必為公法性質契約,有分為和解跟雙務
第 92 條
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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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
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行政處分可以屬法律行為之決定,亦得為事實行為之措施。
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行政處分可以屬法律行為之決定,亦得為事實行為之措施。
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
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者,不在此限。
36 我國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機關與人民訂定契約的種類為:
(A) 和解契約與雙務契約
(B) 和解契約與勞動契約
(C) 雙務契約與承攬契約
(D) 承攬契約與買賣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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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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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行政契約」與「公、私法區別」問題的關係為:
(A) 行政契約可為公法性質之契約,亦可為私法性質之契約
(B) 行政契約必為公法性質之契約
(C) 行政契約必為公、私法混和之契約
(D) 行政契約必為私法性質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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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
政府採購契約之性質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解釋為係屬於「民事承攬契約」性質,並非屬行政契約之一種。一般行政契約必須遵循甄選程序,尤其委託行使公權力情形更需注意。例如:交通部委託財團法人電子研究所,做為通訊設備認證之核發機構。此係屬委託行使公權力之情形,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協議亦屬行政契約之一種,不能以締結民事契約方式為之。
https://wenshuh2004.pixnet.net/blog/post/231042713-%E8%AB%96-%E8%A1%8C-%E6%94%BF-%E7%A8%8B-%E5%BA%8F-%E6%B3%95-%E4%B9%8B%E3%80%8C%E8%A1%8C%E6%94%BF%E8%99%95%E5%88%86%E3%80%8D%E8%88%87%E3%80%8C%E8%A1%8C%E6%94%BF%E5%A5%91
35.下列關於行政處分概念之敘述,何者正確?
(A) 行政處分發生之法律效果皆屬於公法上之法律效果
(B) 行政處分皆屬於單方之行政行為
(C) 行政處分之相對人皆應特定
(D) 行政處分皆應由公法人之行政機關作出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 97年 - 97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佐級#4816
答案:B
(C) 行政契約具法律行為之性質(O);行政處分區分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X)兩種類型
行政契約性質上為法律行為、公法契約;行政處分為單方行政行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法律行為(公法上、私法上效果),事實行為不生法律效果,非行政處分
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者,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得與人民和解,締結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
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者(雙務),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
二、人民之給付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
三、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行政處分之作成,行政機關無裁量權時,代替該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所約定之人民給付,以依第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得為附款者為限。
第一項契約應載明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及僅供該特定用途使用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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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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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契約之締結,應以書面為之。但法規另有其他方式之規定者,依其規定。
行政處分除法規另有要式之規定者外,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
以書面以外方式所為之行政處分,其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要求作成書面時,處分機關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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