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投顧業務者,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之規定,得處幾年以下有期徒刑?
(A)一年
(B)五年
(C)三年
(D)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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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7), B(1026), C(315), D(5), E(0) #3141592
統計: A(187), B(1026), C(315), D(5), E(0) #3141592
詳解 (共 2 筆)
#7267165
第107條(刑事責任)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1.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其他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2.違反第16條第1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境外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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