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近年來(2003年前)政府通過「育嬰假」政策,准許公務人員以留職停薪的方式照..-阿摩線上測驗
3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3/10/06)
(0980331 增訂) 就業保險法 第 19-2 條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 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 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
理由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40120 修正) 就業保險法 第 19-2 條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 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 父... 查看完整內容 |
4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3/10/06)
(1101020 修正) 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要點 一、 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國家跟你一起養」政策,提升就業保險法之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生活,加強經濟安全,以發給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以下簡稱本補助)予以協助,特訂定本要點。 四、 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依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十九條之二等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下簡稱育嬰津貼)之被保險人。 五、 本補助由勞保局按育嬰津貼所依據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二十計算後,與育嬰津貼合併發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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