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關於民事訴訟上事實、證據之蒐集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當事人未主張之事實,法院一概不得加以斟酌
(B)經當事人自認之事實,如法院認為違背真實,得不受其拘束
(C)法院調查當事人所未聲明之證據,均屬違背法令
(D)當事人所主張不利於己之事實,縱未經他造援用,法院亦得採為裁判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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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189), C(21), D(593), E(0) #3139712
統計: A(31), B(189), C(21), D(593), E(0) #3139712
詳解 (共 4 筆)
#5924518
278
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
前項事實,雖非當事人提出者,亦得斟酌之。但裁判前應令當事人就其事實有辯論之機會。
279
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 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
288
法院不能依當事人聲明之證據而得心證,為發現真實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依前項規定為調查時,應令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283
習慣、地方制定之法規及外國法為法院所不知者,當事人有舉證之責任。但法院得依職權調查之。
283
習慣、地方制定之法規及外國法為法院所不知者,當事人有舉證之責任。但法院得依職權調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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