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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1年 - 111-1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及律師、專技高考_律師_各類科: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10078 |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1年 - 111-1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及律師、專技高考_律師_各類科: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10078

年份:111年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63 甲訴請判決命被告乙返還新臺幣(下同)50 萬元,主張:乙於 110 年 2 月 1 日向甲借用 50 萬元,約 定應於同年 5 月 30 日以前償還,當場收受甲交付該款後,卻不於履行期屆至後還錢等語。對此,乙 在言詞辯論時請求駁回甲之訴,否認甲有交款之事實,並抗辯縱使甲已交款,乙已清償。下列敘述, 何者錯誤?
(A)在乙經法院闡明,猶未敘明其有何已清償借款之具體事實及相關證據時,則法院得不以乙所抗辯之 清償事實為判決基礎
(B)在乙就其與甲有約定應在 110 年 5 月 30 日以前償還借款之事實不為爭執時,受訴法院不得以此事 實為判決之基礎,而須就此事實存否再行調查證據
(C)就甲未受清償之事實,甲不負舉證責任
(D)甲如經法院闡明後,猶未提出有關其已交付借款予乙之證據,則法院可逕判決駁回甲之本案請求, 無須審酌有無約定償還借款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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