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甲列乙為被告,起訴請求乙返還 A 地,陳稱:乙向甲承租其所有之 A 地,租期屆滿後仍拒不返還云 云。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基於法官知法原則,法院不得以甲未自行表明請求權基礎為由,駁回甲之訴
(B)法院應曉諭甲得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租賃物返還請求權,以便甲利用同一訴訟程序徹底解決紛爭
(C)如甲明確表示僅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法院應受其拘束,以尊重甲之程序處分權
(D)在乙辯稱兩造間 A 地租賃契約因默示更新而繼續存在時,法院不得闡明乙提起反訴,請求確認租 賃關係存在,以謀求訴訟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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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 B(106), C(41), D(701), E(0) #2980669

詳解 (共 4 筆)

#5593108
A.民訴244第項第二款 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係指強調原因事實只要能特定紛爭事實即可,而非指法條及請求權基礎名稱,那是法院的責任。
B.民訴199-1闡明適用。以訴之聲明觀之(一分肢說),在同一聲明中可以主張數權利時,法院有義務闡明當事人未主張之權利,以促進紛爭解決。
C.處分權主義。法院原則上當然只能審理原告主張之部分,縱使經闡明而未主張也僅生失權效而已。
D.民訴199-1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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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9959
第 199-1 條 依原告之聲明及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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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5593
法官知法原則係指法院就當事人主張之事實所...
(共 31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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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7076
甲列乙為被告,起訴請求乙返還 A 地,陳稱:乙向甲承租其所有之 A 地,租期屆滿後仍拒不返還云云。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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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199-1條
I  依原告之聲明及事實上之陳述,得主張數項法律關係,而其主張不明瞭或不完足者,審判長應曉諭其敘明或補充之
II  被告如主張有消滅或妨礙原告請求之事由,究為防禦方法或提起反訴有疑義時,審判長應闡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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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法院應曉諭甲得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租賃物返還請求權,以便甲利用同一訴訟程序徹底解決紛爭✅
(D)在乙辯稱兩造間 A 地租賃契約因默示更新而繼續存在時,法院不得闡明乙提起反訴,請求確認租 賃關係存在,以謀求訴訟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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