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行政執行程序中,義務人對執行方法、程序不服時之救濟途徑,得向執行機關提出下..-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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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映 國二上 (2023/12/24)
聲明異議 抗告
對於法院「裁定」提出不服,稱作「抗告」。
訴願
所謂訴願,乃主張權利或利益因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而受侵害之人民,請求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或其他法定機關,對該處分或不作為予以審查,並作成決定之行政救濟機制。
提起訴願之要件,必須具備:
一、有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 二、行政處分有違法或不當。 三、人民有權利或利益受損害。或是行政機關於法定期間內有應作為而不作為。 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的目的,在於保障人民權益,確保國家行政權的合法行使,依行政訴訟法第2條的規定,在公法上的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以外,即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的種類可分為撤銷訴訟、一般給付訴訟、課予義務訴訟及確認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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