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第104年修法後的刑事訴訟法第420條有關再審事由的放寬
刑事訴訟法第 420 條
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一、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二、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三、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四、原判決所憑之通常法院或特別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五、參與原判決或前審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之法官,或參與偵查或起訴之檢察官,或參與調查犯罪之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六、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
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一、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二、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三、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四、原判決所憑之通常法院或特別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五、參與原判決或前審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之法官,或參與偵查或起訴之檢察官,或參與調查犯罪之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六、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情形之證明,以經判決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得聲請再審。第一項第六款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
次按照106 年度台抗字第722 號刑事裁判的意旨
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第3 項,增訂「新事實」為再審原因、明訂新事實或新證據無涉事證之存在時點、兼採「單獨評價」或「綜合評價」之體例。是以,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 款所稱新事實或新證據,除須具有未判斷資料性之「嶄新性」外,尚須具備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而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事實之「顯著性」特性,二者均不可或缺,倘未兼備,自無准予再審之餘地。證人或共同被告於判決確定後翻異前供而為有利於受有罪確定判決之受刑人,該證人或共同被告仍屬原確定判決之同一證據方法,雖非新證據,但其翻異前供或事後陳明先前未曾供述之具體情事,則為新事實,亦具嶄新性,惟在顯著性之判斷方面,再審聲請人負有說明義務,不惟必須具體說明該證人或共同被告何以先後供述不一之理由,仍更須新供述之信用性較高而達足以推翻前供述之證明力不可。否則,任憑翻覆無常之說詞來動搖判決確定力,自有損於法安定性。
此題答案宜解為C和D
原本題目:51 高等法院判決被告甲犯加重強盜罪,處有期徒刑 8 年,甲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其上訴不合 法律上之程式而判決駁回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被告甲如要聲請再審,應於送達判決後 20 日內為之 (B)被告甲如要聲請再審,應以最高法院的確定判決為對象 (C)檢察官得以原判決所憑之證言已證明其為虛偽而聲請再審 (D)被告甲得以就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而聲請再審代號:1201 頁次:12-9 .修改成為51 高等法院判決被告甲犯加重強盜罪,處有期徒刑 8 年,甲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而判決駁回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被告甲如要聲請再審,應於送達判決後 20 日內為之 (B)被告甲如要聲請再審,應以最高法院的確定判決為對象 (C)檢察官得以原判決所憑之證言已證明其為虛偽而聲請再審 (D)被告甲得以就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而聲請再審
51 高等法院判決被告甲犯加重強盜罪,處有期徒刑 8 年,甲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