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依我國期貨交易法之規定,下列何者有權或可採行措施限制期貨交易人之期貨交易數..-阿摩線上測驗
Cypress Chou 大四下 (2022/08/11): 期貨交易法 第 16 條 期貨交易所於執行前條第一項第六款之市場監視,發現期貨交易達到交易異常標準者,得公布交易資訊;其有嚴重影響市場交易秩序之虞者,並得對該期貨交易採取下列措施: 一、調整保證金額度或收取時限。 二、限制全部或部分期貨商受託買賣數量。 三、限制期貨交易數量或持有部位。 四、暫停或停止該期貨交易。 五、其他為維護市場秩序或保護期貨交易人之必要措施。 第 96 條 主管機關於期貨市場或期貨交易發生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時,得以命令調整保證金額度、限制期貨交易人交易數量或持有部位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其情況特殊者,得停止一部或全部之期貨交易: 一、期貨市場或期貨交易有被操縱或壟斷或其有此危險之虞者。 二、本國或他國政府措施,足以影響期貨市場、期貨交易或某種期貨交易標的者。 三、國內外市場因天災、戰禍、暴動或其他不可抗力之災變致市場發生重大波動,足以嚴重妨礙期貨市場、期貨交易或某種期貨交易標的者。 四、其他足以嚴重影響期貨市場秩序或損害公益之情事。 第 104 條 主管機關得限制期貨交易人之期貨交易數量或持有部位。 期貨交易人應申報其期貨交易數量與持有部位;其申報範圍、內容及程序,由主管機關定之。 | 檢舉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