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似個案可先通報校內特教班老師和主管機關
確定個案需先通報家長
依據〈特殊教育法〉102年1月23日
第17條規定
托兒所、幼稚園及各級學校應主動或依申請發掘具特殊教育需求之學生,經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者,依前條規定鑑定後予以安置,並提供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
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不同意進行鑑定安置程序時,托兒所、幼稚園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通報主管機關。
故不管家長同不同意,學校都必須通報主管機關。
1發現2通報 3-1經法定代理人同意 4安置
3-2法定代理人不同意 4通報主管機關 5必要時要求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配合
51.依法令規定幼托園所老師發現兒童有疑似遲緩現象,則 (A)可直接通報(B)..-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