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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93年 - 93 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特種考試_四等_各科別:中華民國憲法概要#3105 | 科目:公職◆憲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93年 - 93 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特種考試_四等_各科別:中華民國憲法概要#3105

年份:93年

科目:公職◆憲法

51.依現行憲法之規定以及司法院大法官之解釋,就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之機關,不包括:
(A)國民大會
(B)行政院
(C)考試院
(D)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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