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的規定,下列何者不是狹義的公務人員?
(A)行政院研考會專門委員
(B)台北縣政府環保局課長
(C)內政部民政司司長
(D)台北市市長
統計: A(27), B(13), C(4), D(324), E(0) #165104
詳解 (共 2 筆)
國家賠償法 之公務員:(最廣義)
✓約聘、約僱人員
公務員服務法之公務員:(廣義)
✓受俸給之 文、武職
✓公營事業員工
✓學校老師兼行政
x公立學校聘任的老師
公務員懲戒法之公務員:(狹義)
✓文職之 特任、簡任、薦任、委任
之事務官、政務官、民選縣(市)長、民意代表(釋401) ✓懲戒:免職、撤職、剝奪減少退休金、休職、降級、減俸、罰款、記過、申誡
*公懲會審理中、監察院彈劾者,不得資遣或申請退休伍,
監察院或主管機關移送時,應通知銓敘部或該管主管機關。
*休職、降級、記過→政務官 *救濟→再審(向公懲會=終審法院),性質乃司法處分,後不得爭訟。 *#56應 免議 ←已被判確定者、已逾行使期間 *#57應 不受理←要件不對(程序、人已死、被撤回的)
*# 4職務當然停止←通緝羈押、褫奪公權、被判確定服刑中 x武職之 公務人員任用法之公務員:(最狹義)
✓之文職、常業文官、事務官,定有職稱及官等.(考上的) 官等-委任(1~5職等)、薦任(6~9職等)、簡任(10~14職等)、特任 x文職之政務人員、民選人員 公務人員考績法之公務員:(最狹義)
✓懲處:免職、記大過、記過、申誡、扣薪、降薪 ✓救濟: 提 復審(向保訓會)←免職詳請看公保法,性質乃行政處分,後得爭訟。
提 申訴(向服務機關)、再申訴(向保訓會)←記大過、記過詳請看公保法 *丁等、一次被記兩大過→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申辯之機會。
*免職處分→未確定前 應先停職,確定日起 免職。 *平時考核,在年度內 得 功過相抵;
專案考績,不得 與 平時考核 功過相抵。 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公務員:(最狹義)
✓經 任用法 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經公立學校編制內 依法 任用之職員
✓保障:身分、官職等級、俸給、工作條件
✓救濟→未必 得 提 訴願, 提 復審(向保訓會) ←認為處分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利益者。
:復審 相當於 訴願,性質乃行政處分,後得爭訟。
ex對 銓敘部所為退休金核定處分 不服
ex免職、記兩大過
ex因雙重國籍而遭解除職務
得 提 行政訴訟(釋243、釋266)#3768@50←復審後,決定書送達2日起2個月內,得 再提。 ------------------------------------------- 提 申訴(向服務機關)←認為管理措施及工作條件之處置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
ex不滿 勤務派遣、穿制服的規定、工作環境
ex不服 長官 指令
提 再申訴(向保訓會)←不服申訴之函復,逾期不函復。
:非正規救濟
x文職之政務人員、民選人員 公務人員退休法之公務員:(最狹義)
✓經任用法任用 並 經銓敘部審定
......私人筆記有其他解,可點擊。
補充:聲請 覆審(向司法院刑事補償庭)←冤獄
覆審( 高等及最高法院律師懲戒法庭=最終司法裁判,不得提 訴願、行政訴訟)←律師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