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票據上之記載,不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為下列何者?
(A)發票日
(B)金額
(C)受款人
(D)付款地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4), B(818), C(8), D(12), E(0) #3105429
統計: A(14), B(818), C(8), D(12), E(0) #3105429
詳解 (共 4 筆)
#6363423
票據法第11條
1.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但本法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2.執票人善意取得已具備本法規定應記載事項之票據者,得依票據文義行使權利;票據債務人不得以票據原係欠缺應記載事項為理由,對於執票人,主張票據無效。
3.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
2.執票人善意取得已具備本法規定應記載事項之票據者,得依票據文義行使權利;票據債務人不得以票據原係欠缺應記載事項為理由,對於執票人,主張票據無效。
3.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