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 15 條經紀人經許可登記後,應持向中央銀行或其委託之銀行繳納保證金之收據,或投保專業責任保險之保險單,送請主管機關核發執業證書。個人執行業務者,應繳存保證金新臺幣二十萬元;公司組織者,保證金應按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五繳存。但繳存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六十萬元。同時申領人身保險經紀人及財產保險經紀人執業證書者,應分別依前二項規定繳存保證金;經營再保險經紀業務者,依前項規定金額之二倍繳存。保證金之繳存,得以現金、公債或國庫券為之。繳存之保證金須俟宣告停業依法完成清算並將其執業證書繳銷後申請發還之。但個人名義執行業務者得於停止執行業務並繳銷執業證書後申請發還之。投保專業責任保險者,其保險期間不得中斷,且每一事故保險金額,個人執行業務者不得低於新臺幣一百萬元;公司組織者應按實收資本額之百分之三十投保,但不得低於新臺幣二百萬元;經營再保險經紀業務者不得低於新臺幣四百萬元,同時經營保險經紀及再保險經紀業務者亦同。前項專業責任保險,每一保險期間之累積保險金額不得低於前項每一事故最低保險金額之三倍。投保專業責任保險者,每年續保後應報請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或協會備查;有解除或終止保險契約改以繳存保證金情事者,應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51. 保險經紀人投保專業責任保險者,每一事故保險金額,經營再保險經紀業務者不得..-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