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2.下列何者非屬要物契約?
(A)使用借貸契約
(B)押租金契約
(C)消費借貸契約
(D) 贈與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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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 B(164), C(82), D(475), E(0) #146048

詳解 (共 6 筆)

#124317

所謂要物行為,亦即契約之成立需要交付特定物(如借貸),
反之則為不要物行為
與要式行為有其差異存在
要式行為係指契約成立需一定之方式(如書面)

按民法第406規定:
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
契約。

按條文所謂"允受",自不以交付特定物為契約成立之必要
亦即口頭承諾之諾成契約當然具有贈與之效力!

另一方面,由於贈與行為係無償,以法益觀點判斷
我送你東西~跟我賣你東西...當然買賣行為具有侵權的可能性較高
因此贈與為不要物行為,自屬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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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318

貼上來 以免網頁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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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315
謝謝樓上 小弟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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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15
D為什麼不要物,不需要給東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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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306

我也跟樓上一樣的問題 有達人可以解答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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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0245
下列何者非屬要物契約?
(A) 使用貸契約✔️
(B) 租金契約✔️
(C) 消費貸契約✔️
(D) 贈與契約❌

民法第 406 條 (贈與之意義)

贈與者,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

●贈與契約之性質:

諾成、不要式、不要物、債權、無償契約、單務契約,但非單獨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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