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郵政法規大意(含郵政法、郵政儲金匯兌法、簡易人壽保險法、郵件處理規則及郵務營業規章)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52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因何故減損其全部或一部價值 者,不得以損失論?
(A)時間關係或地點變動
(B)時間關係或市價變動
(C)市價關係或市場變動
(D)市價關係或地點變動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非常簡單
2F
Grace Huang 大一上 (2018/02/04)

法規名稱:郵政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2 月 05 日

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法 107.12.05   修正之第 4、6、14、19、29、31、40  條條文、增訂之第 5-1、6-1 條條文及刪除之第 30、46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 32 條 

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如封面無破裂痕跡,重量亦未減少者,不得以毀損論。重量雖減少,其原因由於該物件之性質者,亦同。

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如因時間關係或市價變動而減損其全部或一部價值者,不得以損失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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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高三下 (2018/03/14)

封面無破損/重量未少/重量少因其性質(不得毀損論)

時間/市價變動(不得損失論)

4F
legend_devila 國二上 (2018/03/16)

第32條 不得以毀損論、不得已損失論

不得以毀損論
1.封面無破裂痕跡,重量亦未減少
2重量雖減少,其原因為其性質

比較:第32條第二項
不得以損失論
1.時間關係
2.市價變動


52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因何故減損其全部或一部價值 者,不得以損失論?..-阿摩線上測驗